当事人信息
原告:同江市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兴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家,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调查取证;代为领取诉讼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起鉴定申请。 被告:刘艳福,男,1962年5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曾用名:刘延福; 委托代理人:吕洪伟,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审理经过
原告同江市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艳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同江市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违法使用原告的全部土地共15垧9亩(俗称“南大桥”),拆除地上物两个池塘、三座房屋、一个电力设施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实际占用(2000年至2018年)原告土地使用费817500元以及2021年土地使用费7000元,并从2000年1月1日支付利息支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为黑龙江省同江市三村镇人,非原告集体组织内成员。在1998年集体土地承包中,被告作为三村镇村民与同江市三村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至2027年12月31日,该合同目前正在履行中。1999年,被告为谋取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其妻子的哥哥张守财(当时为原告的党支部书记)手中的权力,无偿违规使用原告的(南大桥)土地15垧,直至2020年被发现。使用原告土地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 包合同)没有公示,没有备案,没有交纳承包费,完全是被告与其亲属张守财的私自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涉及原告是否合法具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先决问题,故应先解决该案涉土地权属的归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本案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同江市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6元,原告缴纳了5988元,退还给原告同江市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前英审判员王金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海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圆圆书记员王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