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邓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9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朱安奎与被执行人邓秋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各900元,共计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当电话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