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鑫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老人协会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32DLY7Q。
法定代表人:吴丽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慧,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鑫锐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截至2021年5月6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9986.73元(50000元-20013.27元)和案件受理费757.16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上述款项共30743.89元;2.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1)粤0705执1925号案的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金融账户的冻结;3.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和,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日止),且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逾期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