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被告人张文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10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10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2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张文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对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文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教编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201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0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五次余5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后同意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张文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罪犯张文博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可对罪犯张文博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文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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