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闫观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叶婷与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豫071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量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但因车况较老,价值较小,且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处置; 4、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案件众多,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无法查封处置; 6、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荆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