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由宝刚,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姜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由宝刚与被执行人姜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82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00元、诉讼费2952.9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存款不足300.00元,微信、支付宝账户无余额,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向当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在户籍地居住及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5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2021年7月6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姜文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13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张连军

审判员  盖世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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