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任志勇,男,汉族,佳县。
被执行人:钟成华,男,汉族,住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志勇、钟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8)陕0828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任志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xxx的账户存款xxx元,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