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申屠军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方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屠军钢诉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军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申屠军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5月18日因从事快递业发货费用紧张,向原告借款7000元,承诺于2021年5月26日归还,现已超过归还日期。

被告辩称 被告方涛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方涛向申屠军钢借到人民币7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8日到2021年5月26日。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方涛返还原告申屠军钢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方涛负担。

原告申屠军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游荣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皇甫川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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