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6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男,员工。
被告:郭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花千墅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