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366号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北塔17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571309156。
法定代表人:陈刚,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勇,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恒大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长江大道和丽江路交叉口恒大运动中心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7588E5G。
法定代表人:王二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城市规划中心)诉被告河南恒大睿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置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规划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勇、被告睿德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城市规划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责成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服务费275700元,并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二、因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开发恒大御湖天下项目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内容与原告就规划指标复核建筑面积复核、日照分析复核提供此方面的技术服务。于此,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双方就原告给被告提供的技术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的价款,支付服务费的时间,各自相应的责任及处理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投入人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在履行期内将服务内容完整的支付给被告。遗憾的是,被告享有权利后,却忽视自己的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其行为令人不解。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给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被告仍然没有任何行动。2021年4月1日原告法律顾问给被告致律师函,再一次说明合同的严肃性及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意义,实际结果仍然令人诧异,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反应,其诚信程度可想而知。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同已经签订,就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之举实则无视原告实体权利的存在,这种违约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害。现原告无奈将此情此节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睿德置业公司辩称,认同欠付原告合同服务费275700元。但不认可需要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因为合同中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比例过高,不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应当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应当按照2021年4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违约金的标准。
原告举证
原告城市规划中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向规划技术服务合同;2、催款通知一份;3、律师函一份;4、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质证
被告睿德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三款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规划指标复核、建筑面积复核、日照分析复核技术服务,原告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复核工作并提交合格成果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规划指标复核(大写:拾万零肆仟元整)、建筑面积复核(大写:拾万零肆仟元整)和日照分析复核(大写:陆万柒仟柒佰元整)费用共计(大写)贰拾柒万伍仟柒佰元整(小写:275700元)”;合同4.1.4条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费用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被告逾期支付一天,应向原告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滞纳金”,原、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上签章。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技术服务,被告未支付原告服务费275700元。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尽快支付技术服务费,被告于2021年4月2日收到该律师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服务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27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费用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被告逾期支付一天,应向原告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滞纳金,该逾期滞纳金实为违约金的约定,被告提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以参照民间借贷意见关于逾期利率的约定作为本案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为宜,另原、被告双方无法确定原告交付技术服务的时间,应以被告收到原告催促通知之日即2021年4月2日作为被告违约的起始时间,故被告应以275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从2020年10月10日计算逾期滞纳金,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恒大睿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技术服务费275700元及违约金(以275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被告河南恒大睿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