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重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登峰。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重远与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任重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任重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世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