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忻州市代县上馆镇东大街原国税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代县。 法定代表人:阿某。 被告:代县来鑫选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代县峪口乡下阳阁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代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代县来鑫选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代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代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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