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柴旦非凡装潢装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4MA755EFK9U,住所地青海省。

经营者:张焕荣。

被执行人:刘长国,住陕西省城固县。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青28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某材料款20467元。案件受理费311.68元,减半收取155.84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因被告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大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2020.78元,执行费2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费通知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太少。无证券、车辆信息。

本院查明 2021年3月30日委托被执行人刘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户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3月26日、4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耿海生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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