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申请人:石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河桥头金海国际广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燕、石承贵、石某与被申请人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1381民初29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曹涛、万红停止向被申请人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商铺租金13738元,停止支付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黄**燕、石承贵、石某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金海国际广场1幢2楼258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7089号),查封时间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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