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继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景伟,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煜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继军及其辩护人王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继军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由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村沿北京市平谷区平关路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村口,与赵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某报警,民警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马继军的妻子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让马继军在家中等候。2021年6月6日,被告人马继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继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6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马继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继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赵某某、刘某1、刘某2、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通话录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继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继军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继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继军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继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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