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廖仁智,男,亻革家人,1951年5月27日,身份证号码:522623195105273616,住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平寨村二组。 申请人:陈富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6505290030,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沙河街*-*号。 申请人:唐维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身份证号:522625197502070021,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沙河街*-*号,住贵州省施秉县云台路舞阳湾*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仁智、陈富林、唐维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8月3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陈富林、唐维芝偿还廖仁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9800元,共计29800元;于2022年6月底前付15000元,2022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廖仁智、陈富林、唐维芝于2021年8月3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绍梅 书 记 员 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