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戈振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任伟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戈振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伟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任伟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轮候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该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戈振刚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伟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恢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全 书记员 苏诺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