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28221076,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民权路19号翰林苑东苑B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吴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路飞,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周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肖院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湘文、肖院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湘文、肖院金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