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代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兰龙与被执行人师伟、代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143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兰龙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师伟、代光亮给付欠款10万元、诉讼费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代光亮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师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师伟名下×××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未开展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代光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代光亮名下位于河北省永清县XXXX1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师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调查二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情况,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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