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贾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2、方某,系贾某1父母。
被告谭振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贾某1与谭振中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某1的法定代理人贾某2、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振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就被告人小孩伤人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822.13元。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被告儿子和原告在小区内抢夺一把塑料椅。原告母亲制止原告行为后,被告儿子将凳子夺走,随后又用凳子砸向原告,致使原告左侧脸颊被凳脚刮破受伤。事件发生时,有同小区小朋友的家长在场目睹。原告经医生诊断为面部软组织疾患,且伤口较深,已伤及真皮层,很难恢复到正常皮肤,若色素沉着明显需做激光治疗。2021年5月6日,原告家长报警后,在民警现场登记笔录时临浦派出所调解现场,被告均表示承认上述事件的真实性,但拒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故起诉。
谭振中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出具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20日,原告、被告儿子在清和园小区活动区域内玩耍。当时原告由其母方某陪同,被告儿子由其奶奶陪同。玩耍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儿子因抢夺一张塑料座椅而发生打闹,打闹过程中原告脸部被塑料座椅划伤。后原告父母带原告前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22.13元。2021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贾某2、方某在庭审中陈述及其出具的照片、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出警现场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能查明的事实是原告系在与被告儿子打闹过程中受伤,但双方打闹的具体起因及过程已无法查明。考虑到发生打闹双方均为幼儿,尚无完整的认知与辨别能力,双方当时也均有相应监护人陪同,本院酌情确定本次纠纷中双方负同等过错,原告损失由双方各半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次纠纷中为同等过错,且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谭振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贾某1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谭振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某1医疗费411元;
二、驳回贾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贾某2、谭振中各半负担。
谭振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