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燕,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朱永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甄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任锋与朱永纪、甄海泉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任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永纪、甄海泉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全保险单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永纪、甄海泉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960000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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