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黄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黄锦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陈秀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陈兴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李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李瑞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林长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林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刘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曾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刘爱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兴、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蔡劲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华等12人诉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黄桂华等12人以在诉讼过程中已收到被告的书面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华等12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桂华等1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桂华等12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健耀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黄献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春美

书 记 员 董文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