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黄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黄锦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陈秀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陈兴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李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李瑞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林长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林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刘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曾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刘爱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兴、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蔡劲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华等12人诉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黄桂华等12人以在诉讼过程中已收到被告的书面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华等12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桂华等1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桂华等12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健耀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黄献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春美
书 记 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