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19**。
被执行人:临县***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法定代表人:高**,该合作社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李**与临县***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晋11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临县**合作社赔付申请人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但被执行人临县**合作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县***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元、案件受理费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