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立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康平县。 被告:康艳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立洲诉被告康艳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洲、被告康艳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欠款7万元,另玉米种子500袋2万元,合计9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康艳秋欠原告人民币7万元,玉米种子500袋,承诺2019年11月末一次还清,到期未还。原告于2019年12月初到该公司催要欠款,被告儿子贾特提出资金紧张,口头承诺2019年元旦前后还款。原告与2020年1月5日再次来到公司催要欠款,贾特表示公司没有资金,推迟到春节后在还款。2020年12月末,原告再次到该公司催要欠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康艳秋提交书面答辩称:被告是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原告所写欠条属实,但不是被告个人欠原告款,之所以给原告写欠条,是因为原告2019年1-2月份从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玉米杂交种子,秋后因为天气原因玉米产量不高,原告说对农户补偿,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着不让农民受损失,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给农户补偿人民币7万元,另加玉米种子500袋。综上一切都是公司行为,与被告本人无关,因为种子法规定个人无权生产、加工种子,被告是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事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欠款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玉米种子,后因秋后减产一事发生纠纷,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应由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坚持只起诉被告偿还欠款,不起诉北京中农华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立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徐立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君启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 晗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