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告:王桂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张天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桂菊、张天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于2021年4月23日双方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农村信用社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