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庆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谢廷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庆肖与被告谢廷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庆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廷贵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庆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光山县的房屋,装修工作内容包括房屋衣柜、吊顶制作等,工费共计6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而是于2020年1月23日写下欠条一张,后被告也未按照欠条内容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谢廷贵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姚庆肖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姚庆肖身份证复印件1张。2、被告谢廷贵出具的欠条原件1张。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8年9月,原告姚庆肖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被告谢廷贵装修位于光山县的房屋,具体装修工作内容为房屋衣柜、吊顶、博古架、鞋柜等的制作,双方约定工费为6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费。2020年1月23日,被告就上述工费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但至今未按照欠条内容支付工费,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姚庆肖与被告谢廷贵成立口头装修装饰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工作内容,被告亦应当秉承诚信原则,及时全面履行义务,支付原告应得工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廷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庆肖欠款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廷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伦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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