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X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某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XX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X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15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5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15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XX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X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