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尚武,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秦天国,男,汉族,住临泽县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尚武与被执行人秦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15575元、执行费134元,合计15709元,未履行标的157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天国在银行、网络银行无存款,在保险、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的起亚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后,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能采取后续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也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