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镇开发大街花园小区四号楼东2门。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79929829X5(1-1);
被执行人:包新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库尔勒金达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铁门关分公司员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与包新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2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包新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包新江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本院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包新江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15379.5元未履行。
现本案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