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210311MA10URFJ7Y,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陈羽婷,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374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羽婷给付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500.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律师费80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羽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7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