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2,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某1、李某2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李某2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李某2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云杉 审判员 杨红刚 审判员 摆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玉红 书记员 程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