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乐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
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县城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堂,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郯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县城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堂,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县城**外环路路。
法定代表人:刘前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正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乐梅诉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县国土资源局、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乐梅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乐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乐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