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王树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异议申请人:谢超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854646133。 法定代表人:田锦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陶意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王江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被告陶意秋之妻。 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环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5207854831442。 法定代表人:马亮,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异议申请人王树田、谢超群关于本院执行(2018)黔0425执315号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意秋、王江宜、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其位于安顺市开发区提出书面异议过程中,王树田、谢超群于2021年8月30日以本院已经解除对其房屋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树田、谢超群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申请人王树田、谢超群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正超 审 判 员 田中志 审 判 员 房 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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