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代越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陈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汨罗市人,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现居住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园(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潘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孙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黄训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郑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裁定将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8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代越建、陈国强、李岳华、李秋林、潘迪辉、孙昌武、黄训洪、郑福民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指令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该案案件复杂,已超过一年仍未执结为由,申请将该案指令仍由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越建等人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系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本院指令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后,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平江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将本案指令仍由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6执监21号裁定立案执行的代越建、陈国强、李岳华、李秋林、潘迪辉、孙昌武、黄训洪、郑福民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指令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汨罗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