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后港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6183X。 负责人:熊靖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民,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舒君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靖安支行)诉被告舒君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君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舒君龙归还原告(62×××70)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9939.37元、利息3212.48元、还款违约金7260.75元,合计40412.6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3日,被告舒君龙向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在原告工作人员严格审查其信用后,成功为被告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0的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签署了名字,同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内容,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被告舒君龙办理信用卡后一开始消费都很正常,前期均能按期还本付息。从2020年4月14日起,被告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1月15日,该卡共欠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40412.6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舒君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3日,被告舒君龙向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70),并签署阅读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以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为上限(年化利率约为19.9%),上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卡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舒君龙办理了信用卡后,进行了信用卡刷卡消费及取现,一开始被告按照约定及时归还了款项,2020年4月14日起被告消费后未及时归还款项,开始违约。截至2021年1月15日,被告舒君龙尚欠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39.37元、利息3212.48元、还款违约金7260.75元,合计40412.6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遂于2021年6月9日诉至法院,诉请如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等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舒君龙向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申请信用卡,并进行了信用卡刷卡消费及取现,被告舒君龙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按约归还所欠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告中国银行靖安支行要求被告舒君龙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39.37元、利息3212.48元、还款违约金7260.75元,合计40412.6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君龙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舒君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39.37元、利息3212.48元、还款违约金7260.75元,合计40412.6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5元,保全费440元,共计845元,由被告舒君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美莹 书 记 员 汤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