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军军,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赵欣妍,女,住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女,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系赵欣妍之母。
被执行人:韩有明,男,住宝鸡市陈仓区天。
被执行人:杨红卫,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任居文,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军军、王小兰、赵欣妍与被执行人韩有明、杨红卫、任居文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韩有明、杨红卫、任居文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94322.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执行费591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韩有明银行存款6015.25元,依法扣划任居文银行存款5733.68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2016)陕0304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期间本院在被执行人杨红卫处执行案件款146734元,在被执行人韩有明处执行案件款126000元。以上款项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红卫银行有存款6000元,被执行人任居文银行有存款27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3. 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财产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军军、王小兰、赵欣妍与被执行人韩有明、杨红卫、任居文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恢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孙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