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谢春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晓波与被执行人谢春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

2021年8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限制高消费,并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0522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启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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