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谭树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冯领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保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宪权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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