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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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宇(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张耀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库与被告张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王金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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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王金库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