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申请人:孙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胡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花与被申请人孙志林、胡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志林、胡婉婷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花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志林、胡婉婷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何花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秀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