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义,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竑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保义购买范XX、袁XX、杨XX三人位于正宁县山河镇佛堂村集体林地内刺槐树121棵,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将购买的121棵刺槐树砍伐,截制成刺槐原木185根,运至佛堂村聂东组李XX家老庄存放。经鉴定,被滥伐刺槐原木185根,合立木材积19.64立方米。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物证有油锯,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保义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保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保义通过张XX购买范XX、袁XX、杨XX三人位于正宁县山河镇佛堂村集体林地内刺槐树121棵,王保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购买的121棵刺槐树砍伐,截制成刺槐原木185根,后将原木转运至佛堂村聂东组李XX家老庄存放。经鉴定,被滥伐刺槐原木185根,合立木材积19.6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油锯;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3、证人张XX、丁XX、魏XX的证言;4、被告人王保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与被告人王保义的供述相吻合,相互印证,被告人王保义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王保义滥伐林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义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保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保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一辆、原木185根依法没收,由保管机关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