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旭。
被告:葛玉坤。
审理经过
原告陈旭与被告葛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立案。原告陈旭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