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娜,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孙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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