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杨河大家美美信佳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新区毓秀里-沙湾街附299幢151-200号。
经营者:王非凡,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力因与上诉人胡杨河大家美美信佳百货超市、王梅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力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上诉人胡杨河大家美美信佳百货超市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梅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向东
审 判 员 刘双全
审 判 员 张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