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
法定代表人:叶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