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萨特提古丽卡德尔别克,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萨特提古丽卡德尔别克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萨特提古丽·卡德尔别克绵羊一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萨特提古丽卡德尔别克名下绵羊一只,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