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长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王福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长荣、曹**金、陈树林、武国立、郝云龙、张井宝与被执行人王福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恢复(2020)吉0402执707、715、717、719、720、1027号案件于本案执行,已执行到位13,000.00元,此笔款项由朱长荣代收并按比例转交给曹**金、陈树林、武国立、郝云龙、张井宝,剩余欠款需扣划王福荣工资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02执恢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