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新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振新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