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锡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江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余锡金、江舟、王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6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锡金、江舟、王斌三人各交纳罚金2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斌、江舟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江舟主动缴纳11939.3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锡金、王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7179.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法决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