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锡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江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余锡金、江舟、王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6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锡金、江舟、王斌三人各交纳罚金2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斌、江舟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江舟主动缴纳11939.3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锡金、王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7179.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法决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