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平阴县伟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